內政部:「新住民發展基金再次徵求112年度新住民家庭照顧輔導服務及其子女發展研究計畫」公告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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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原「科技部」之權責事項自111年7月27日起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爰配合修正旨揭行政規則;修正行政規則名稱及規定中有關主管機關或內部單位之名稱(簡稱)。
二、檢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人工智慧創新研究中心專案計畫作業要點」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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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人文學及社會科學經典譯注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4點,計畫主持人應於每年8月底前提出「經典譯注計畫構想表」,填具經典之書名、著作人、版本等相關資料,並檢附計畫主持人洽詢其中文正(繁)體字著作權授權狀況之函件影本,以電子郵件(主旨為:○○○教授經典譯注計畫構想表)逕寄人文處承辦人(不需申請機構備函)。
二、本計畫經審查通過後,即通知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並依本會公告申請期限及方式提出經典譯注研究計畫之申請;構想表未通過者,恕不接受申覆。
三、檢附計畫作業要點及構想表各1 份, 並公布於網站(https://www.nstc.gov.tw);如有任何疑問,請洽人文處藍文君小姐, 電話: 02-2737-7460 , email:wclan@nst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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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原「科技部」之權責事項,自111年7月27日起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爰配合修正旨揭行政規則;修正行政規則名稱及規定中有關主管機關或內部單位之名稱(或簡稱)。
二、檢送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人文學及社會科學經典譯注研究計畫作業要點」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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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原「科技部」之權責事項,自111年7月27日起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爰配合修正旨揭2種行政規則;修正行政規則名稱及規定中有關主管機關或內部單位之名稱(簡稱)。
二、 檢送「配合原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修正機關及單位名稱之行政規則清冊」及2種行政規則修正規定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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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原「科技部」之權責事項,自111年7月27日起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爰配合修正旨揭行政規則;修正行政規則名稱及規定中有關主管機關或內部單位之名稱(簡稱)。
二、檢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受補助單位申請作業要點」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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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原「科技部」之權責事項,自111年7月27日起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爰配合修正旨揭1種行政規則;修正行政規則名稱及規定中有關主管機關或內部單位之名稱(或簡稱)。
二、檢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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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原「科技部」之權責事項,自111年7月27日起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爰配合修正旨揭6種行政規則;修正行政規則名稱及規定中有關主管機關或內部單位之名稱(或簡稱)。
二、檢送「配合原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修正機關及單位名稱之行政規則清冊」及6種行政規則修正規定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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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緣配合「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修正案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111年1月19日公布,行政院定自111年7月27日施行,本局機關名稱由「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變更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故配合修訂旨揭控管機制。
二、另修正第4點就保存年限屆滿後之支用單據,留存單位得依其主管機關法規及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辦理銷毀,無須函報本局備查;明訂第6點支用單據之抽查以「尚在保存年限內」為抽查範圍,以簡化本控管機制之行政程序;其餘修正僅作部分文字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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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旨揭補助111年第二期作業期程如下:
(一)受理申請日期:111年9月1日(週四)起 (本校設收件截止日為111年9月29日),以申請機構線上系統彙送本會時間為憑。申請機構編制內之在職專任教學、研究或技術人員(以下簡稱會議主辦人),經申請機構提出申請,並應先於本會網站首頁學術研發服務網線上申請並繳交送出,再由申請機構審核通過相關資格與文件後彙整送出,毋須備函,申請機構得依作業需求於線上系統自行設定提前截止時間。
(二)申請案件之會議舉辦日期:須為111年10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間舉辦之研討會;獲本會核定補助之案件以結案時歸墊方式補助,所需費用由申請機構先行墊付,毋須俟公告審查結果後始得舉辦研討會。
(三)審查結果預定公告日期:111年12月1日(週四)。
二、申請本補助案注意事項如下:
(一)為鼓勵與國際學術組織聯合舉辦大型國際學術會議,申請時請詳填外籍專家學者人數及國家數,且至少應有二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不含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等地區)之外籍專家學者來臺參與研討會,俾利審查;但申請舉辦之研討會如以視訊或其他數位科技為之,其參加人員(含外籍專家學者)以上述科技方式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會議,補助項目請整體考量實體或視訊等會議形式之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