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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緣配合「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修正案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111年1月19日公布,行政院定自111年7月27日施行,本局機關名稱由「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變更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故配合修訂旨揭控管機制。
二、另修正第4點就保存年限屆滿後之支用單據,留存單位得依其主管機關法規及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辦理銷毀,無須函報本局備查;明訂第6點支用單據之抽查以「尚在保存年限內」為抽查範圍,以簡化本控管機制之行政程序;其餘修正僅作部分文字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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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rdar.rdo.fju.edu.tw/node/2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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