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 108年度客家知識體系發展國內外交流合作補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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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類型包含「推動客家研究國際學術研究聯盟」、「籌組團隊赴海外參與國際學術會議」及「邀請國際客家研究人員短期訪問」等3大類。
二、有意申請者,請於活動辦理二個月前函送申請文件(計畫書1式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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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類型包含「推動客家研究國際學術研究聯盟」、「籌組團隊赴海外參與國際學術會議」及「邀請國際客家研究人員短期訪問」等3大類。
二、有意申請者,請於活動辦理二個月前函送申請文件(計畫書1式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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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標案案號:M08E8304之招標資訊,業刊登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tps/tpam/main/tps/tpam/tpam_tender_detail.do?searc...&scope=F&primaryKey=52818079)。
二、投標截止日為108年5月28日上午9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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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旨揭修正規定適用執行日為108年8月1日起及生效日尚在執行中之計畫。
二、 檢送「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及「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修正後全文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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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落實新住民及其子女照顧輔導之研究事項,新住民發展基金公開徵求109年度之年度性及政策多年性專案補助研究計畫議題,以積極務實提升政府優質服務目標。
二、 有關政策多年性研究計畫,同一計畫期程最長為三年,每年以補助一至二件多年性研究計畫為原則;請提案單位或提案人參考「94年至108年度補捐助辦理研究計畫之研究議題類別統計表」,曾補助之研究議題不宜再行提出。並依「新住民發展基金109年度公告徵求補助研究計畫之研究主題建議表」提供研究議題之背景說明及研究重點等資料。
三、 請(108)年5月31日(星期五)前將電子檔逕寄承辦人電子信箱benjamin0423@immigration.gov.tw,俾利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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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部為擴展臺灣與歐盟之科研合作,於108年5月31日上午,假科技大樓2樓研討室(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106號)辦理「歐盟計畫參與策略與未來展望會議」
二、會議報名網址:https://forms.gle/z4Tx1rpU9U1J2GAz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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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採線上申請方式,申請機構無需備文。請由本部網頁「學術研發服務網登入」,於「學術獎補助申辦及查詢」項下,點選專題研究計畫(含構想書),再點選「原子能科技研究計畫構想書」,即可直接上傳繳交。
二、「計畫構想書」徵求說明,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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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旨揭計畫申請案採線上申辦方式,並自108年6月1日起開放線上作業,請各申請機構自行參照「科技部補助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二、 本項計畫作業要點、申請表件及申請作業方式說明等,請至本部網站「學術研究」項下「補助獎勵辦法及表格」中「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下載使用。(網址:https://www.most.gov.tw/folksonomy/list?subSite=&l=ch&menu_id=00......)
三、 有關電腦操作問題,請洽本部資訊系統服務專線,電話:0800-212-058、(02)2737-7590~7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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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旨揭計畫申請案採線上申辦方式,並自108年6月1日起開放線上作業,請各申請機構自行參照「科技部補助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二、 本項計畫作業要點、申請表件及申請作業方式說明等,請至本部網站「學術研究」項下「補助獎勵辦法及表格」中「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下載使用。(網址:https://www.most.gov.tw/folksonomy/list?subSite=&l=ch&menu_id=00......)
三、 有關電腦操作問題,請洽本部資訊系統服務專線,電話:0800-212-058、(02)2737-7590~7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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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標截止日為108年5月23日上午9時。
二、招標資訊,網址:http://web.pcc.gov.tw/pis/main/pis/client/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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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修正申請機構規定。(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修正「博士後研究人員」為「博士級研究人員」,並明定職銜由申請機構依實際工作內容屬性或人員專業訂定(如「博士後研究人員」、「專案研究人員」等)。(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刪除申請延攬第2位以上博士後研究人員提供配合款規定,落實學術專業審查,擇優補助作法。(修正規定第五點)
(四)刪除博士後研究人員總補助年限為六年限制;另放寬補助期限得配合多年期計畫執行期間。(修正規定第七點)
(五)增列明確各項補助項目性質,並得自本部各類計畫經費或其他自籌經費提供配合款之依據。(修正規定第八點)
(六)放寬經費結報期限為3個月,區分結報程序為「實施就地查核」及「未實施就地查核」等二類。(修正規定第十二點)。
(七)增列所須遵循或準用之依據(修正規定第十六點)
(八)修正「科技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教學研究費或研究費支給基準表」。
二、 檢附修正「科技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