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admin 在 二, 11/06/2012 - 00:00 發表 教育部臺學審字第1010201839號函。「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第6點第3項及第4項「最近親屬範圍及先後順序」之規定,應依人體研究法第12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辦理。 myurl: http://www.rdo.fju.edu.tw/node/383發佈單位: 處本部